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遲到、早退及曠職等扣薪計算方式如左: 一、遲到、早退均以累積五次為曠職半日。 二、查勤時缺勤,每次以曠職半日論。 三、曠職以半日起計,累積滿一日開始扣薪。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66條的規定,本會和各機構的職員遲到、早退和曠職等情況的扣薪計算方式如下: 1. 遲到和早退:每累積五次遲到或早退視為曠職半天。 2. 查勤時缺勤:每次查勤時缺勤視為曠職半天。 3. 曠職計算:曠職從半天開始計算,滿一天時開始扣薪。 範例:如果一位職員遲到了四次,那麼這四次遲到可以算作曠職一天,滿一天的曠職就會開始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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