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查勤,缺勤人員以曠職登記並按規定扣薪。查勤時不在辦公處所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查勤後一小時內至人事單位登記,不列入缺勤紀錄。如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者即以下班前為限,否則均以曠職論,事後並不准補假,人事機構應於每次查勤後,將查報情形陳報處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67條,本會及各機構在辦公時間內有權隨時進行查勤。若有人員缺勤,應將其視為曠職並按照規定扣薪。若在查勤時不在辦公處所但有正當理由,則應在查勤後一小時內到人事單位登記,這樣就不會被列入缺勤紀錄。若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則只需要查勤至下班時間即可,否則會被視為曠職,並且不准補假。每次查勤後,人事機構應將查報情形陳報處理。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使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本身作為主要依據,並引用最新修訂的版本。另外,也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判例,例如「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陶客考核法」和「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等。使用這些資料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該條法規的意義和適用情況。 範例: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67條第3款,如果有人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沒有在辦公場所進行查勤,則會被視為曠職。例如,如果某人下班時間是下午5點,查勤時間是下午4點30分,但該人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沒有在辦公場所,那麼這個人就會被視為曠職。 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中並未提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67條」,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規所對應的法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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