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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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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人事機構對職員差假勤惰情形,應隨時登錄考勤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十六) ,按月 (年) 編列考勤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七) 陳閱並分送有關單位作為考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該條規定了本會及各機構人事機構在職員差假勤惰情形上的管理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各機構應該隨時登錄考勤紀錄卡,並按照月份或年份編列考勤統計表,並將其陳閱並分送給有關單位作為考核的依據。根據該條的規定,這些考勤紀錄和統計表將用於評估職員的差假和勤務情況,以便進行考核。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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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本會暨各機構人事機構對職員差假勤惰情形,應隨時登錄考勤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十六) ,按月 (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