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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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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具備左列各款基本條件,並另有優良事蹟可舉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一、服務滿二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服務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選拔年度內,請事假及請病假未逾規定期限者。 三、選拔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者。 四、選拔年度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80條,該條規定了選拔優良人員的基本條件。根據該條規定,被選拔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服務滿二年且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者服務滿三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有兩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的人員。二、選拔年度內,請事假和請病假未逾規定期限的人員。三、選拔年度內,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的人員。四、選拔年度內,未受任何處分的人員。 這條規定是針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機構職員的人事管理,旨在選拔優秀的人員。這些基本條件的確保證了被選拔人員在工作表現及出勤方面的良好表現。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職員在選拔年度內都沒有請過超過規定期限的事假和病假,且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的情況,那麼他有資格被選拔為優良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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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0 條規定:「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具備左列各款基本條件,並另有優良事蹟可舉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一、服務滿二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