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逾十分鐘到公者為遲到,但仍應簽到或打卡,逾二十分鐘尚未到公者,以曠職論。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63 條規定,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在辦公時間開始後逾十分鐘到公者為遲到,但仍應簽到或打卡。若逾二十分鐘尚未到公,則視為曠職。可參考資料包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相關法令與規定,以確認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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