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合於休假規定者,一律以休假為原則。如因公務繁忙,又無人代理時,得停止休假。 每次休假時間,最少應為半天。 因公取銷休假者,得依規定改發加班費。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06 條的規定,本會及各機構的職員在符合休假規定的情況下,應依照休假原則進行休假。若因公務繁忙且無人能夠代理時,可以暫停休假。每次休假的時間最少應為半天。在因公務需要取消休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規定改發加班費。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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