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等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第八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年起計算。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82條,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且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等以上,其餘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符合第80條第2款至第4款的規定的人員,可以被選拔為優良人員。依照這條規定,當被選為優良人員後,再參加選拔時,計算時間應從當年獲選之後的次年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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