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選拔之優良人員,其所列事蹟或所附證明資料,如有不實情事,一經查明,即予註銷。負責選拔之各級人員,並予議處。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88條,如果經選拔的優良人員其所列事蹟或所附證明資料有不實情事,一經查明即會被註銷。負責選拔的各級人員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條條款的目的是要確保選拔人員的資格和品鑑的真實性,並避免虛假敘述或資料的出現。具體的實例資料在上述的文段中並沒有提到,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