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有附屬機構者,其編制得訂入本機構之編制內。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各機關如設有附屬機構,則該附屬機構之編制應納入本機構的編制內。這表示附屬機構的人事編制應根據本機構的編制規定來進行安排。具體的範例可參考1994年1月20日行政院國防部函敘明:「國軍教育訓練机关设附属单位,其附属单位之编制属于全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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