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機構職員,如經管財物者,應於到職或接辦該項業務時,填具經管財物保證,如確有困難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改辦信用保證保險。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60 條規定,該委員會各機構的職員,如果負責管理財物,應在到職或接手該項業務時填寫財物管理保證書,如果確有困難時,可以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改為辦理信用保證保險。根據這個條文,委員會的職員負責管理財物時,需要提供保證,但如果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經過首長的核准,改為使用信用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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