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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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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機構職員,如經管財物者,應於到職或接辦該項業務時,填具經管財物保證,如確有困難時,得經機關首長准後,改辦信用保證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60 條規定,該委員會各機構的職員,如果負責管理財物,應在到職或接手該項業務時填寫財物管理保證書,如果確有困難時,可以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改為辦理信用保證保險。根據這個條文,委員會的職員負責管理財物時,需要提供保證,但如果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經過首長的核准,改為使用信用保證保險。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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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60 條規定:「本會各機構職員,如經管財物者,應於到職或接辦該項業務時,填具經管財物保證,如確有困難時,得經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