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之請頒啟用、管理、換發、補發及繳銷等,均依「印信條例」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1條,所有關於印信的請領、啟用、管理、換發、補發以及繳銷等事項,都要參照「印信條例」及「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來辦理。該條規定了對於印信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以確保印信的正確使用和安全保管。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可參照上述法規和相關規定。唯上正以外尚未找到相關條文內容,無法提供更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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