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間職員調職,原服務機構應於一星期內將人事資料紀錄簿及有關考核資料,密送新職機構列管。
根据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办法第156条,当本会及各机构之间的职员调职时,原服务机构应在一周内将人事资料记录簿及相关考核资料密送新职机构列管。 根据《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调职是指在同一机构换岗工作,原服务机构应将档案移交给新单位来进行管理。例如,如果某职员从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榮民服務處调职到台中榮總院,根据该规定,台北榮民服務處应在一周内将该职员的人事资料记录簿及相关考核资料密送台中榮總院列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