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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及召集規則第九條訂定之。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適用時機,以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應需兵額無妨礙者為限。

逐次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儘後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役別分類稱謂一覽表如附件第一。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之核定機關,後備將級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校官、尉官為兵籍在地之師管區,後備士官 (含准尉) ,士兵及國民兵為兵籍所在地之團管區。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複者,亦應於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並於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

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度起止時間。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有效時間,除另有規定外,悉依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之起止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