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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高程測量乃測定各點之高程,其作業可分為驗潮、水準測量及三角高程間接測量三類。

一等水準測量應沿主要交通線進行而分佈於全國,並須與原點及驗潮站連接,二等水準測量應連接於一等水準線間,其相互之間隔以五十公里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