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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二 節 驗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驗潮
第 88 條

驗潮,乃於全國沿海若干地點裝置驗潮設備,不斷檢測潮汐之高低,以求其平均海水面。

第 89 條

高程點不能與水準原點連接之海島,應另裝置驗潮設備,以定其平均潮位。

第 90 條

選擇驗潮站之條件如左: 一、能避免四季風浪並不阻礙海水之漲落者。 二、近於深水而基地堅固者。 三、不在江河入海處者。 四、能避免船舶影響者。 五、便於連絡水準點者。

第 91 條

在驗潮站附近堅固地盤上至少須埋設三個水準站為原則,每年與驗潮儀之零點連測一次。

第 92 條

驗潮站人員應逐日記載每小時之潮位,以供計算之用,如天氣發生特殊變化,應隨時記載其變動狀況,驗潮原始記錄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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