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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二 章 工程控制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工程控制測量
第 253 條

地形測量施行之直接水準測量,用於測定三等導線點、有平緩道路可達之三角點之高程。間接水準測量,用以測定三角點之高程,視距高程測量,用於測定經緯儀及平板儀視距導線點之高程。

第 254 條

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個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各已知點標石位置,應先行檢其是否變動。

第 255 條

對於單獨之三角點,不便自一已知點閉合於另一水準點,而循原路測回至原水準點時,實施支線水準測量,其閉合差不得超過17mm√K (K為公里數) 。

第 256 條

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應埋石一座,此項標石以採用導線點或三角點之標石而不另行埋設為原則,對於未曾視作水準點之各導線點,亦應一律採用為水準測量之轉點,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有從前埋設之標石,不論為何機構所設置,均應與之聯繫。

第 257 條

直接水準測量以單線法施測之,三等水準觀測讀數兩次,支線水準觀測讀數一次。照準距離均不得超過九十公尺,並儘可能使前後視之距離相等,每一測站前後視差不得超過22公尺。

第 258 條

水準測量閉合差在界限內時,依與距離成正比之原則配賦之,如數條水準路線交叉成水準網時,須行平差。

第 259 條

三等三角點之高程,除以直接水準測定者外,一般概在三角測量之同時實施垂直角觀測二測回,並行對向觀測及依據已知點二點推算另一點之高程,施測時,應自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同一或另一水準點,其閉合差不得大於○.12m√K。

第 260 條

四等三角點之高程測定為與四等三角測量之同時,實施垂直角觀測二測回,圖解三角測量則應用望遠鏡照準儀觀測一測回,並儘可能實施對向觀測,否則,須自三個以上之已知點推算另一點之高程。

第 261 條

間接高程測量之計算自數點推算一點之高桯時,其較差如在其邊長千分之二以內,取其平均值。

第 262 條

間接高程測量延伸距離,應用間接高程測量所測定之高程點,與三等或三等以上之水準點,相距不可超過三十公里,或四個垂直角之測程,即自一水準點起算,不得連續觀測推算至四點以上。

第 263 條

視距導線之高程,以視距法測定之,並應自已知高程點閉合於另一已知高程點,閉合差在界限內時,依與邊長成正比之原則配賦之。其界限如左:一、平均邊長一○○公尺時,應小於○.一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二、平均邊長三○○公尺時,應小於○.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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