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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 2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間接高程測量延伸距離,應用間接高程測量所測定之高程點,與三等或三等以上之水準點,相距不可超過三十公里,或四個垂直角之測程,即自一水準點起算,不得連續觀測推算至四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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