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高程測量延伸距離,應用間接高程測量所測定之高程點,與三等或三等以上之水準點,相距不可超過三十公里,或四個垂直角之測程,即自一水準點起算,不得連續觀測推算至四點以上。
根據測量規則第262條,間接高程測量延伸距離有以下限制: 1. 測定的高程點與三等或三等以上的水準點之間的距離不可超過三十公里。 2. 測程的計算不能連續觀測推算至四點以上。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間接高程測量的精確度和可靠性。間接高程測量通常是通過測量三角形的邊長和角度,然後使用三角定位法推算出高程點的方法。為了避免誤差累積和推算的不確定性,測量距離和觀測數量都有所限制。 例如,假設有一個測量點A和一個水準點B,它們之間的距離超過三十公里,根據測量規則第262條的限制,我們無法直接使用點B作為測量點A的高程參考點,而需要找到更接近的水準點或重新測量。 參考資料: - 測量法(2011修正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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