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2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視距導線之高程,以視距法測定之,並應自已知高程點閉合於另一已知高程點,閉合差在界限內時,依與邊長成正比之原則配賦之。其界限如左:一、平均邊長一○○公尺時,應小於○.一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二、平均邊長三○○公尺時,應小於○.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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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距導線之高程,以視距法測定之,並應自已知高程點閉合於另一已知高程點,閉合差在界限內時,依與邊長成正比之原則配賦之。其界限如左:一、平均邊長一○○公尺時,應小於○.一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二、平均邊長三○○公尺時,應小於○.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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