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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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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應埋石一座,此項標石以採用導線點或三角點之標石而不另行埋設為原則,對於未曾視作水準點之各導線點,亦應一律採用為水準測量之轉點,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有從前埋設之標石,不論為何機構所設置,均應與之聯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規則第256條,對於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的情況,應該埋設一座標石,並且這座標石應採用已經作為導線點或三角點的標石,不需要另外埋設新的標石。對於之前未視作水準點的各導線點,也應該一律採用作為水準測量的轉點,以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果有之前埋設的標石,無論是由何種機構設置,都應該與之聯繫。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省政府水利處所發佈的《測量規則》第2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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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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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量規則第 256 條規定:「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應埋石一座,此項標石以採用導線點或三角點之標石而不另行埋設為原則,對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量規則第 2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