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2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應埋石一座,此項標石以採用導線點或三角點之標石而不另行埋設為原則,對於未曾視作水準點之各導線點,亦應一律採用為水準測量之轉點,俾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有從前埋設之標石,不論為何機構所設置,均應與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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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應埋石一座,此項標石以採用導線點或三角點之標石而不另行埋設為原則,對於未曾視作水準點之各導線點,亦應一律採用為水準測量之轉點,俾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有從前埋設之標石,不論為何機構所設置,均應與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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