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應埋石一座,此項標石以採用導線點或三角點之標石而不另行埋設為原則,對於未曾視作水準點之各導線點,亦應一律採用為水準測量之轉點,俾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有從前埋設之標石,不論為何機構所設置,均應與之聯繫。
根據測量規則第256條,對於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的情況,應該埋設一座標石,並且這座標石應採用已經作為導線點或三角點的標石,不需要另外埋設新的標石。對於之前未視作水準點的各導線點,也應該一律採用作為水準測量的轉點,以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果有之前埋設的標石,無論是由何種機構設置,都應該與之聯繫。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省政府水利處所發佈的《測量規則》第2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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