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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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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個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各已知點標石位置,應先行檢其是否變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規則第 254 條,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在進行三等水準測量時,應從已知的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施測,並以另一個已知的一等或二等水準點作為閉合點。此外,測量前應先檢核各已知點的標石位置是否有變動。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上的《測量規則》:https://mils.nlsc.gov.tw/tmos/QR_2021010700000 (第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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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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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量規則第 254 條規定:「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量規則第 2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