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個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各已知點標石位置,應先行檢核其是否變動。
根據測量規則第 254 條,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在進行三等水準測量時,應從已知的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施測,並以另一個已知的一等或二等水準點作為閉合點。此外,測量前應先檢核各已知點的標石位置是否有變動。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上的《測量規則》:https://mils.nlsc.gov.tw/tmos/QR_2021010700000 (第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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