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2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個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各已知點標石位置,應先行檢核其是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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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個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各已知點標石位置,應先行檢核其是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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