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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六 章 檢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檢查

檢查之目的,在考查作業成果之精度,並從而發掘問題,以作研究改進之準據。

檢查之方式分為室外檢查與室內檢查兩種均於業務進程中實施,室內檢查與地形測量同,室內檢查則依情況分為全部檢查與部分檢查。

室內之檢查包括航攝底片之沖洗晒印,糾正製圖之鑲嵌圖,輻射三角測量及空中三角測量之作業,立體測圖之測繪及編稿等,室外檢查包括野外控制測量、調繪等作業。

檢查精度之標準,依據測量手冊、誤差限制、圖式等之規定。

檢查之重點在查考成果之訛誤,作偽、草率、遺漏及不經意之過失,對於作業方法及程序亦應注意。

檢查完畢後應採優清點列舉事實分析其原因得失,並研擬改進措施或建議,以供革新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