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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三 節 造標及埋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造標及埋石

凡經選定之三角點,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並依據選點者決定所需之高度,建設觀測適用之覘標。

標石分柱石、盤石兩部,其石質以採用細密堅硬而不易風化者為宜,如材料採購困難,亦可用混凝土為之。

柱石之四方分別刻以三角點之名稱及等級、埋設年月、三角點號數及測量機關,柱石面及盤石面琢平後,其中央均刻以十字細線,如為混凝土標點,則可改用十字形細銅片嵌入之。

埋石時以能保持點之位置不致移動及下陷為原則,並注意盤石及柱石面須保持水平,二者十字之中心須完全一致,柱石面之十字宜指向東西及南北方向,刻有點名之一方以南向為準。

造標時須注意覘標之心柱宜垂直,覆板之最下層宜水平,心柱中心及機板中心與標石之中心應一致,外架及樓板不得與內架相接觸,基柱不能阻礙必需觀測之方向。

造標埋石應於觀測前行之。

為預防覘標與標石損失後便於補設起見,應利用附近天然岩石或固定建築物,設置三個以上之參考點,必要時另埋設參考標石。

本點與各參考點之方向角及距離暨各參考點之相互距離,均須分別測定,並繪製略圖記入「點之記」內。

覘標及標石之各種有關高度須精密量定之,分別記於「點之記」及已知高程表內。

覘標及標石之種類式樣應記入「點之記」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