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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建立軍品生產體系,委託國內廠商生產軍品,以提升軍品研製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2
依本辦法委託廠商生產軍品之方式如下: 一、建立衛星工廠。 二、研究試製。
3
依本辦法委託廠商生產軍品之配合措施項目如下: 一、提供技術輔導。 二、協助獲得必要之專業機具或設備。 三、協助獲得專業機具或引進技術所需資金。 四、協助獲得特殊原材料及零附件。 五、協助融資及辦理減免稅費。
4
實施本辦法有關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為主管機關,負責重要專案軍品發展目標及計畫,並綜理軍品研究發展、試製、生產及成效管考等業務。 二、經濟部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及生產等業務。 三、財政部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及生產之融資與辦理減免稅費等業務。 四、外交部為協辦機關,就有關涉及條約及協定之事項,提供國防部諮詢意見並予以協助。 五、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指定之機關為執行機關,其所屬單位為執行單位,負責建立衛星工廠、委託研究試製及生產等業務。 國防部、經濟部共同組成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 (以下簡稱工合會報) ,辦理下列事項: 一、軍品生產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二、綜理國防工業廠商評鑑事務。 三、合格廠商名單審定及生產品項資料建立與檢討修訂。 四、其他有關廠商生產軍品之協調及配合事項。
5
依本辦法委託廠商生產軍品,應不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如有涉及國內外相關智慧財產權者,應按政府有關法規辦理。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