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本辦法有關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為主管機關,負責重要專案軍品發展目標及計畫,並綜理軍品研究發展、試製、生產及成效管考等業務。 二、經濟部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及生產等業務。 三、財政部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及生產之融資與辦理減免稅費等業務。 四、外交部為協辦機關,就有關涉及條約及協定之事項,提供國防部諮詢意見並予以協助。 五、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指定之機關為執行機關,其所屬單位為執行單位,負責建立衛星工廠、委託研究試製及生產等業務。 國防部、經濟部共同組成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 (以下簡稱工合會報) ,辦理下列事項: 一、軍品生產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二、綜理國防工業廠商評鑑事務。 三、合格廠商名單審定及生產品項資料建立與檢討修訂。 四、其他有關廠商生產軍品之協調及配合事項。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4條的規定,實施該辦法涉及的機關具有以下權責: 1. 國防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制定重要專案軍品發展目標和計畫,並綜理軍品研究發展、試製、生產和成效評估等業務。依此規定,國防部在軍品委託生產上擁有指導和監督的角色。 2. 經濟部:作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和生產等業務。這包括提供相關的政策支持、技術協助和資助等。 3. 財政部:作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和生產的融資和減免稅費等業務。該部門的職責包括協助提供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 4. 外交部:作為協辦機關,就涉及條約和協定的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並予以協助。外交部的職責是確保軍品生產活動符合國際間的協定和條約,並在相關事項上提供專業諮詢。 5. 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指定之機關:作為執行機關,負責建立衛星工廠、委託研究試製和生產等業務。這些機關和單位承擔實際執行委託生產軍品的責任。 此外,國防部和經濟部共同組成的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工合會報),負責調查和建立軍品生產能力資料,綜理國防工業廠商評鑑事務,審定合格廠商名單,以及其他相關的協調和配合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了《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全文,並基於對法條內容的理解和該條所提供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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