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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四章 辦理融資與減免稅費

§ 23–286

23
執行機關對合格廠商之後續訂貨,廠商得憑採購契約,向金融機構或依生產與保修軍品廠商優惠貸款作業要點,向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申請融資。
24
金融機構自行受理前條融資申請案件者,應將准通知副知軍事機關主辦採購單位。
25
廠商為中小企業者,得依規定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融資所需之信用保證。
26
依本辦法所訂採購契約應載明契約價金直接撥入借款廠商在授信單位之指定帳戶,或開給抬頭為上述指定帳戶之付款票據;授信單位若為金融機構,經其同意,不得變更契約所載之支付方式。
27
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時,應在借款廠商持用之採購契約正本上註明已為融資之記載,並加蓋金融機構之戳記。
28
廠商就其研究試製成功之軍品後續供國防部或其所屬各單位使用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費: 一、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者,依各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符合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規則之規定者,依該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之規定者,依該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