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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9–335

29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有重大發明或技術創新者,或表現優良具有成效者,得由國防部給予獎勵。
30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其研製之項目,確因技術、設備或材料之限制致無法完成或驗收不合格,應即停止研究試製。但尚有再行研究試製之可能者,得經協議再行研究試製。關於停止研究試製之補償及再行研究試製之有關事項,應於研究試製契約訂明。
31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因研究發展或試製、生產危險軍品而發生災害之損失,得經由執行單位申請酌予補償。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