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其研製之項目,確因技術、設備或材料之限制致無法完成或驗收不合格,應即停止研究試製。但尚有再行研究試製之可能者,得經協議再行研究試製。關於停止研究試製之補償及再行研究試製之有關事項,應於研究試製契約訂明。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30條,如果研製軍品的廠商由於技術、設備或材料的限制而無法完成研製,或者其驗收結果不合格,應立即停止研究試製。然而,如果尚有可能再進行研究試製,則可以經過協議再次進行研究試製。關於停止研究試製所需的補償以及再行研究試製的相關事項,應在研究試製契約中明確訂明。 參考資料: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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