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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三章 研究試製

§ 16–227

16
研究試製,係指軍品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研究 發展項目,且係後續生產所需者;其裝備或總成,以公告邀商方式配合試製。
17
研究試製項目由各執行機關選定並負擔經費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及編列預算;其審查廠商之程序、標準及條件,準用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20
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其後續訂貨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1
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所製成之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應於契約中訂明;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委託之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22
執行機關與受委託之廠商應約定之事項,應訂明研究試製必須進口之免稅材料,不得變更用途。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