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於遴選衛星工廠時,應公開徵求參加審查。無廠商參加審查或無通過審查者,得邀請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參加審查。 一、經研究試製成功領有證書者。 二、經工業合作或國內外技術移轉,經驗證合格持有證明者。 三、其他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廠商。 前項衛星工廠之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7 條,當執行機關在遴選衛星工廠時,應公開徵求參加審查。如果沒有廠商參加審查或沒有通過審查,可以邀請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的廠商參加審查:一、已經研究試製成功並領有證書的廠商。二、透過工業合作或國內外技術轉移,經驗證合格並持有相應證明的廠商。三、其他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廠商。此外,衛星工廠的審查程序,需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這些資料來自於給出的上下文中提到的兩段法規,第一段法規為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7 條,第二段法規則是指採購法第 7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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