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對前條審查合格廠商資格及能力,必要時得請工合會報重行評鑑。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8 條規定,執行機關對於前一條審查合格的廠商資格和能力,必要時可以請工業合作會報重新評估。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廠商在生產軍品時具有足夠的資格和能力,以確保軍品的品質和可靠性。當執行機關認為需要重新評估廠商時,他們可以向工業合作會提交相關資料,並要求重新評估廠商的資格和能力。這個程序旨在防止未能達到要求的廠商生產軍品,並確保軍品的品質和信賴度得到保證。該法規的範例可以是執行機關發現某個廠商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問題或不符合要求,因此需要重新評估他們的資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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