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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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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衛星工廠,指具備有生產軍事武器裝備所需零附件及總成之能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 衛星工廠之任務,以其支援軍品生產項目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6條的解釋,所謂的衛星工廠是指擁有生產軍事武器所需零附件和總成的能力,經過一定條件的資格審查後被列入合格廠商名單的廠商。衛星工廠的任務根據其支援軍品生產項目的需要而制定。 資格審查的相關法規可以參考「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時,應該對廠商進行資格審查。在進行資格審查時,需要評估廠商是否具備生產軍事武器所需的零附件和總成的能力。只有經過資格審查並符合相關條件的廠商才能被視為衛星工廠並列入合格廠商名單。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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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衛星工廠,指具備有生產軍事武器裝備所需零附件及總成之能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