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試製,係指軍品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研究 發展項目,且係後續生產所需者;其裝備或總成,以公告邀商方式配合試製。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6條規定了「研究試製」的含義,即指軍品的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時所需進行的研究和開發項目。而後續生產所需的裝備或總成,則須透過公告邀商的方式來進行配合試製。這條法條主要是規定了在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時,對於研究試製和後續生產所需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 《國防部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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