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16

快速跳轉

研究試製,係指軍品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研究 發展項目,且係後續生產所需者;其裝備或總成,以公告邀商方式配合試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6條規定了「研究試製」的含義,即指軍品的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時所需進行的研究和開發項目。而後續生產所需的裝備或總成,則須透過公告邀商的方式來進行配合試製。這條法條主要是規定了在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時,對於研究試製和後續生產所需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 《國防部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6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16 條規定:「研究試製,係指軍品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研究 發展項目,且係後續生產所需者;其裝備或總成,以公告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