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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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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所製成之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應於契約中訂明;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委託之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軍事機關委託廠商進行研究試製並生產軍品時,應在合約中明確訂明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以及所製成之樣品的所有權歸屬。如果這些活動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則由受委託方負責解決並承擔所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同時,執行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的權利或者獲得相關的授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軍事機關委託廠商進行軍品的研究試製和生產,他們在契約中應明確規定所研發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哪一方,以及所製造的樣品的所有權。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廠商的活動侵害到了其他第三方的權益,比如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專利權,那麼這個委託的廠商就要負責處理這個問題,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軍事機關也有權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的智慧財產權,或者獲得相關的授權,比如使用其他公司的專利技術。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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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1 條規定:「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所製成之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應於契約中訂明;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