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所製成之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應於契約中訂明;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委託之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軍事機關委託廠商進行研究試製並生產軍品時,應在合約中明確訂明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以及所製成之樣品的所有權歸屬。如果這些活動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則由受委託方負責解決並承擔所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同時,執行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的權利或者獲得相關的授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軍事機關委託廠商進行軍品的研究試製和生產,他們在契約中應明確規定所研發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哪一方,以及所製造的樣品的所有權。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廠商的活動侵害到了其他第三方的權益,比如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專利權,那麼這個委託的廠商就要負責處理這個問題,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軍事機關也有權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的智慧財產權,或者獲得相關的授權,比如使用其他公司的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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