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其後續訂貨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0條規定,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其後續訂貨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當軍事機關委託廠商進行軍品研究試製項目後成功,各執行機關會發給該廠商證書,並允許其將該項目納入軍品生產體系。持有該證明書的廠商,在後續訂貨時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準備。 參考資料為「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最新版本為「軍事部委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之草案(最新版本系指2021年之版本),該草案尚未正式公布,僅在立法院內審議中,故無法提供實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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