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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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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其後續訂貨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0條規定,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其後續訂貨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當軍事機關委託廠商進行軍品研究試製項目後成功,各執行機關會發給該廠商證書,並允許其將該項目納入軍品生產體系。持有該證明書的廠商,在後續訂貨時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準備。 參考資料為「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最新版本為「軍事部委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之草案(最新版本系指2021年之版本),該草案尚未正式公布,僅在立法院內審議中,故無法提供實際範例。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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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0 條規定:「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