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與受委託之廠商應約定之事項,應訂明研究試製必須進口之免稅材料,不得變更用途。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2條的規定,執行機關與受委託的廠商在合約中應具體約定研究試製所必需進口的免稅材料,並且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用途。具體的合約內容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制定,以確保免稅材料的正確使用。對於這方面的具體實施,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執行細則或指導文件。由於缺乏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詳細或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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