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因研究發展或試製、生產危險軍品而發生災害之損失,得經由執行單位申請酌予補償。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31條,如果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的廠商在研究發展、試製或生產危險軍品時遭受了災害損失,可以向執行單位申請補償。這意味著如果廠商在履行委託時發生了意外或災害造成的損失,他們有權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償。然而,關於這項規定的具體適用情況及相關案例我目前不清楚,請參考相關法規文件或專業意見獲得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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