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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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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有重大發明或技術創新者,或表現優良具有成效者,得由國防部給予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9 條》,如果廠商在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的過程中具有重大的發明或技術創新,或者表現出優良並具有成效,則可以由國防部給予獎勵。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舉例,但可以理解為當廠商在軍品生產過程中有重要的創新或技術突破,或者在研發過程中表現出優良和具有實效的成果時,國防部可能會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標準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細則或國防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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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9 條規定:「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有重大發明或技術創新者,或表現優良具有成效者,得由國防部給予獎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