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有重大發明或技術創新者,或表現優良具有成效者,得由國防部給予獎勵。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29 條》,如果廠商在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的過程中具有重大的發明或技術創新,或者表現出優良並具有成效,則可以由國防部給予獎勵。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舉例,但可以理解為當廠商在軍品生產過程中有重要的創新或技術突破,或者在研發過程中表現出優良和具有實效的成果時,國防部可能會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標準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細則或國防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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