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就其研究試製成功之軍品後續供國防部或其所屬各單位使用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費: 一、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者,依各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符合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規則之規定者,依該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之規定者,依該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8條,廠商在研究試製成功之軍品後續供國防部或其所屬各單位使用時,可以根據以下規定辦理減免稅費: 1. 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規定,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減免稅費。相關規定可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2. 符合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規則的規定,可以依照該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減免稅費。相關規定可參考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規則。 3. 符合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的規定,可以依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減免稅費。相關規定可參考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以上是對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8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是該條法規的相關法規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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