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所訂採購契約應載明契約價金直接撥入借款廠商在授信單位之指定帳戶,或開給抬頭為上述指定帳戶之付款票據;授信單位若為金融機構,非經其同意,不得變更契約所載之支付方式。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6條,採購契約應載明契約價金直接撥入借款廠商在授信單位之指定帳戶,或開給抬頭為上述指定帳戶之付款票據。此外,若授信單位為金融機構,未經其同意,不得變更契約所載之支付方式。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26條,軍事機關在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需明確契約價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可以是將契約價金直接撥入借款廠商在授信單位(如銀行)指定的帳戶,或開立抬頭為上述指定帳戶的付款票據。需要注意的是,若授信單位是金融機構,則未經其同意,不得變更契約中所載的支付方式。 參考資料:《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201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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