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委託廠商生產軍品之配合措施項目如下: 一、提供技術輔導。 二、協助獲得必要之專業機具或設備。 三、協助獲得專業機具或引進技術所需資金。 四、協助獲得特殊原材料及零附件。 五、協助融資及辦理減免稅費。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3條,軍事機關在委託廠商生產軍品時需提供以下配合措施: 一、提供技術輔導:軍事機關需協助廠商在技術上提供指導和支持。 二、協助獲得必要之專業機具或設備:軍事機關需協助廠商獲得必要的專業機具或設備。 三、協助獲得專業機具或引進技術所需資金:軍事機關需協助廠商獲得所需的資金,用於購買專業機具或引進技術。 四、協助獲得特殊原材料及零附件:軍事機關需協助廠商獲得特殊原材料和零附件,以確保生產所需。 五、協助融資及辦理減免稅費:軍事機關需協助廠商進行融資和辦理減免稅費,以減輕廠商的負擔。 以上內容可以參考《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3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