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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二 章 戰備各時期使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戰備各時期使用規定

經常戰備時期 (狀況五) 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軍事單位:以使用國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為主,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警察機關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輔。 二、民防單位:以使用電信、警察、電力、鐵路、林務、公路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主,軍用電話為輔。

警戒戰備時期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本時期於狀況四時,仍照經常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二、本時期於狀況三時,對已實施局部管制之公民營通信設施,照戰鬥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戰鬥戰備時期 (狀況二、一) 使用公民營通信設施,依照「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之規定,實施全面管制後,以傳遞軍事通信為主,並與軍事單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統一運用。

使用長途電話之一般限制依左列規定: 一、軍方長途電話故障不通時,其電話等級在「即刻到 (含) 」以上者,始可接用交通部電信總局之長途電話。 二、軍方無長途電話到達之地點,得使用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話,其次為警察電話。 三、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除重要軍情公務外,不得使用長途電話。

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人員使用長途電話之詳細限制規定,由各單位依狀況自行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