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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三節 其他

§ 22–243

22
本儲蓄獎券如因洗濯、污損、燒殘、水浸、蟲蛀、破裂或其他原因發生破損,其殘留券面組別、號碼、發售印章,可明白辨認者,得由持有人函國軍同袍儲蓄會鑑定。經鑑定屬實者發還券面全數金額;鑑定不合或原券滅失者,均不予受理。
23
各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於付獎或還本作業時,如發現儲蓄獎券組別、號碼、發售印章發生塗改、挖補、藥水退色或以其他方法變造等情形者,應將所變造之儲蓄獎券連同持有人移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偵辦。
24
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廢券,保管二年後,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銷燬。
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