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廢券,保管二年後,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銷燬。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24條,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廢券,應由國軍同袍儲蓄會與相關單位共同保管二年後,再報請銷燬。這表示儲蓄獎券到期但沒有領取的廢券,在保管二年後將被報請銷燬。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些廢券的銷燬程序需由國軍同袍儲蓄會與相關單位共同協商處理。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未領取的儲蓄獎券能夠按照規定進行處理,並且保護儲蓄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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