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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一節 通則

§ 51–544

51
本章規定,以適用於進入戰區官兵及擔任特戰任務官兵為限。
52
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作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53
戰區官兵儲蓄,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以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
54
調赴戰區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轉存等事項得由服務單位函指定人員代辦。
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