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赴戰區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轉存等事項得由服務單位函指定人員代辦。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54條,調赴戰區的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提取、轉存等事項,可以由服務單位函指定的人員代辦。這表示官兵在調赴戰區後,無需親自處理這些儲蓄存款相關的事務,可以委託指定的人員代為辦理。具體的相關範例並未提及在給定的資料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