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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儲蓄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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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赴戰區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轉存等事項得由服務單位函指定人員代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54條,調赴戰區的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提取、轉存等事項,可以由服務單位函指定的人員代辦。這表示官兵在調赴戰區後,無需親自處理這些儲蓄存款相關的事務,可以委託指定的人員代為辦理。具體的相關範例並未提及在給定的資料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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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54 條規定:「調赴戰區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轉存等事項得由服務單位函指定人員代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