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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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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作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52條規定,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兌獎、還本,以及軍人定期儲蓄存款的還本、中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都由戰區內的財勤單位負責辦理。然而,具體作業的日期和時間需要由財勤單位的主官向其所屬部隊長請示決定。至於儲蓄獎券的銷售、軍儲存款的新開戶和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的續存、以及存本取息存款的付息等業務,則暫停辦理。 資料來源:《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 繼承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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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52 條規定:「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