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本取息」與「整存整付」儲蓄之新開戶,除另有規定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現役官兵、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之退伍官兵: (一) 原有各項存款到期之本息之轉存。 (二) 軍人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本金, (以規定得轉存之限額為限) 及中獎之獎金之轉存。 二、遺眷: (一) 政府發給之一次卹金 (不含年撫金及月撫金) 、特利獎金、總部以上單位核發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及保險給付,於填 (核) 發之日起一年內,檢同卹令,發卹通知單,保險給付通知單,及有關證件,申請存儲。 (二) 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本金。 前項各款存款限額,以第六條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