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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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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存款時,存款人應繳驗身分證明,並填具存款申請書,加蓋存款印鑑,繳存款項後,由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發給存單或存摺,作為存取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儲蓄辦法第26條規定,在辦理存款時,軍人必須出示身分證明,填寫存款申請書,并加蓋存款印鑑。繳納存款後,由負責軍儲業務的單位發給存單或存摺,作為存取款的憑證。 參考資料: - 軍人儲蓄辦法 (最近修訂日期:民國96年5月15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47 - 軍人儲蓄辦法第26條之1規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47&FLNO=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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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存款時,存款人應繳驗身分證明,並填具存款申請書,加蓋存款印鑑,繳存款項後,由辦理軍儲業務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