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於付獎或還本作業時,如發現儲蓄獎券組別、號碼、發售印章發生塗改、挖補、藥水退色或以其他方法變造等情形者,應將所變造之儲蓄獎券連同持有人移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偵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