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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十四章 釋放

§ 78–792

78
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受特赦者,亦應於公文到達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假釋者,應依定式告知出獄,發給假釋證書,並通知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79
被釋放者無衣類及出獄旅費者,得酌給之。 釋放時罹重病者,應預先通知其家屬接領,或斟酌情形許其留監醫治。
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